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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BOB全站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02-26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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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B全站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2.有符合《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定制定的学校章程、建立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及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管理制度。有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与专业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3.一次性培训规模在200人以上,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行政用房、教室、实习场所。理论教室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租用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生还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4.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中心主任)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程度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2年以上,有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教师和财会人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和任职条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会计资格证。有与培养目标、培训人数和开设的专业(工种)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4.学校章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10、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 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25号)。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书面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涉及岗位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等;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第1号) 第八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七条,《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1996年省政府令第74号)

  第五条、第八条,《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

  (5)专职工作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从业资格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拟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

  由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专职从业人员不低于3名,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专职从业人员不低于2名,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冠有“山西”名称的服务机构,固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低于90平方米。如固定场所属租赁的,租赁合同期须在两年以上。

  人力资源服务保证金属服务机构所有,应当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金融专户,用于该服务机构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的赔偿。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同意,不得动用人力资源服务保证金。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37 号)第七条和第十六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数量限制: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其他外国人员(C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数量限制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处罚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工会法》、《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条例》、《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法试行办法》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报纪检部门备案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BOB全站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图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1、实施前须向市人社局局长报告并经批准,对影响重大的行政强制措施应由市人社局集体会议讨论决定,BOB全站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人社局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3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市人社局承办机构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BOB全站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图2)

  适用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10]26号)统一缴费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适用范围: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7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9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晋政发[2006]42号)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作为缴费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作为缴费工资。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政策内生育人数、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等费用支出情况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第六条参保单位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责任,按规定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适用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适用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1号八一广场西南角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BOB全站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9]13号)第五条统一合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1号八一广场西南角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9]13号)

  法律依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

  法律依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

  法律依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14、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5、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19、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2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28、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29、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32、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34、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39、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1、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51、外国人是否存在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情形;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64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50、5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52、53、55、57条

  检查机构: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开发科,咨询电线、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

  3、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5、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线、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7、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

  10、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

  11、BOB全站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

  检查事项:审核企业是否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是否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实地考查等方式予以核实。

  检查机构: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咨询电线、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9、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3项的行为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就业促进法》第64、65、66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9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70、71、72、73、74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28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3、34、35、36条

  检查机构: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咨询电线、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5、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8、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线、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帐,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11、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检查机构:长治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咨询电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2.有符合《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定制定的学校章程、建立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及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管理制度。有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与专业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3.一次性培训规模在200人以上,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行政用房、教室、实习场所。理论教室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租用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生还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4.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中心主任)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程度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2年以上,有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教师和财会人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和任职条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会计资格证。有与培养目标、培训人数和开设的专业(工种)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4.学校章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10、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 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25号)。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书面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涉及岗位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等;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第1号) 第八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七条,《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1996年省政府令第74号)

  第五条、第八条,《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

  (5)专职工作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从业资格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拟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

  由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专职从业人员不低于3名,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专职从业人员不低于2名,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冠有“山西”名称的服务机构,固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低于90平方米。如固定场所属租赁的,租赁合同期须在两年以上。

  人力资源服务保证金属服务机构所有,应当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金融专户,用于该服务机构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的赔偿。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同意,不得动用人力资源服务保证金。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37 号)第七条和第十六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数量限制: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其他外国人员(C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数量限制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处罚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工会法》、《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条例》、《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法试行办法》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报纪检部门备案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BOB全站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图3)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市人社局承办机构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BOB全站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图4)

  适用范围: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7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9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晋政发[2006]42号)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作为缴费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作为缴费工资。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政策内生育人数、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等费用支出情况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第六条参保单位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责任,按规定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适用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适用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1号八一广场西南角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9]13号)第五条统一合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1号八一广场西南角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9]13号)

  法律依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

  法律依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

  法律依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14、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5、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19、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2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28、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29、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32、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34、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39、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1、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51、外国人是否存在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情形;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64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50、5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52、53、55、57条

  检查机构: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开发科,咨询电线、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

  3、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5、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线、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7、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

  10、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

  11、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

  检查事项:审核企业是否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是否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实地考查等方式予以核实。

  检查机构: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咨询电线、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9、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3项的行为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就业促进法》第64、65、66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9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70、71、72、73、74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28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3、34、35、36条

  检查机构: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咨询电线、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5、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8、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线、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帐,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11、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检查机构:长治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咨询电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